中創新航在港交所公告,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《民事判決書》:應于判決生效日起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;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3580萬元,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79.8萬元; 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.27萬元;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。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后,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,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對該無效案件作出裁決。法院判決尚不會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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